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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房協(xié)議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市政府令 21 號)等法律、法規(guī)及文件的規(guī)定,為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就下列廉租住房租賃事宜,經(jīng)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房屋的座落、面積、租金、租賃期限等租賃基本事項:
房屋座落房屋面積 建筑面積( M2) ?? 使用面積( M2)
租金類型 計
2、租面積( M2) 租金標準(元 /M2) 月租金(元 /
月)
配租標準超過配租標準
月租金合計支付方式 銀行代扣,銀行收取的代扣手續(xù)費標準為每戶每月 0.60 元,甲乙雙方各承擔 50%。
銀行帳號租賃期限其他事項 租賃期間,如遇政府調整公有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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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金標準,雙方自政府文件規(guī)定的調租之日起執(zhí)行新的租金標準,本合同其他條款繼續(xù)有效。
第二章 租金結算約定
第三條 乙方在中國工商銀行營業(yè)網(wǎng)點開立信用卡、 儲蓄卡或儲蓄存折作為該房
3、屋的租金代扣帳戶,乙方授權甲方委托工商銀行每
月從該帳戶中扣劃租金。乙方憑工商銀行的代收單到房屋所屬房管所開具正式繳租發(fā)票。
第四條 在授權扣款期間,如租金代扣帳戶發(fā)生掛失、銷戶、凍結、止付等情況,乙方必須在五個工作日內重新確定代扣帳戶,并通知甲方變更扣款帳戶。否則,如發(fā)生租金代扣不成功,視為乙方逾期不交租金。
第五條 按月結算,乙方必須在每月 20 日前結清月租金。逾期不存或存入金額不足的,視為逾期不交租金。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與回收
第六條 房屋交付時,甲方保證租賃房屋結構及設施、 設備能夠處于正
4、常使用狀態(tài)。
第七條 租賃期滿一年之日起兩個月內, 乙方向原受理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申報情況進行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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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審批的, 依據(jù)《年審表》,甲乙雙方在本合同 《南寧市廉租住房年審登記表》上簽名蓋章,原租賃合同繼續(xù)履行,履行期限為一年;未通過審批的,本合同終止,乙方將房屋騰退交還甲方。
第八條 經(jīng)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核定乙方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資格的,乙方應將承租房屋及附屬設施、設備在三十日內交還甲方。交還租賃房屋時,應當保持房屋及設施
5、、設備的完好狀態(tài),不能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
甲方驗收乙方騰退的住房后,雙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對未經(jīng)同意留存的物品,視為無主物,甲方有權自行處置該物品。
第四章 房屋維修約定
第九條 租賃期間,甲方應定期檢查房屋,掌握房屋完損狀況,發(fā)現(xiàn)損壞及時修繕,確保該房屋符合正常居住條件。
第十條 雙方約定,因自然損耗、老化或非乙方原因等引起該房屋及其配套設施的損壞,由甲方負責維修,具體包括:
(一)房屋基礎、墻體、柱、梁、樓地板、天面等承重構件;
(二)房屋共有明溝、暗溝、沉
6、沙井、排水管道、化糞池等配套設施;
(三)房屋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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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設備中, 乙方負責下列項目的維修:
(一) 房屋門窗的玻璃、門框扇、窗框扇等易損易碎物件;
(二) 分戶水表及表后的水管、 水籠頭、瓷盆、大便器等給、排水設施;
(三) 分戶電表及表后的電線、插座、開關、燈具等供電照
明設施;
(四) 乙方裝修裝飾部分;
(五) 因乙方使用不當?shù)仍蚨鴵p壞的房屋構件
7、及配套設施
等。
第十二條 對乙方負責維修的項目,原則上乙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單位,其費用標準及支付方式等具體事項由乙方與維修單位雙方自行約定。
第十三條 對甲方維修的項目,乙方向甲方提出維修請求后,甲方應在合理的時限內提供維修服務。
甲方如需要對出租房屋進行檢查或大中小修時,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給予積極配合,如因乙方原因導致房屋不能及時檢查、維修而發(fā)生房屋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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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房屋安全約定
第十四條 乙方應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
8、附屬設施。 如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設施損壞的,乙方應立即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十五條 乙方不得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或設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設備。乙方如需裝修房屋,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將其設計方案報甲方備案后方可施工。乙方對承租房屋的裝飾裝修同
時必須遵守《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 110 號)的規(guī)定。租賃期滿后或因乙方責任導致退租的,雙方同意依附于房屋的裝修歸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拆除。
第十六條 乙方應根據(jù)房屋的用途,正確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得有下列危及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 私自拉接電線或使用不
9、合格的電線、 插座、開關等設備或超負荷用電;
(二) 在房間內或公共走道等非廚房部位生火煮食;
(三) 在房屋內及公共部位堆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質等危險
物品;
(四) 在房屋內及公共部位超負荷堆放物品;
(五) 在房屋用地及公共部位范圍內亂搭亂蓋建 (構)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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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因乙方使用不當而發(fā)生安全事故的, 乙方承擔全部
責任。
第十八條 租賃期間,如發(fā)生火災、房屋倒塌等安全事故, 經(jīng)有關部門鑒定確認事故責任人為乙方
10、的, 乙方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物業(yè)管理約定
第十九條 在有物業(yè)管理的小區(qū),乙方負責交納該房屋的物業(yè)管理服務費及城市垃圾處理費。 乙方應服從物業(yè)管理單位的統(tǒng)一管理,按時交納物業(yè)管理服務費用。
第二十條 甲方負責交納該房屋用于共用部位、 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章 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第二十一條 乙方不得轉讓、轉租、轉借或與第三方互換該房屋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家庭人口、 收入及住房等情況有變動時,雙方約定按以
11、下情況處理:
(一)終止合同,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員與甲方結清租金,并騰退住房。
(二)經(jīng)市房產(chǎn)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承租人或承租人家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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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仍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繼續(xù)履行本合同(如承租人死亡的,
其家族成員可向甲方申請辦理租賃變更手續(xù),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解除與終止
(一)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索賠損失:
1、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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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家庭成員人數(shù)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 人均住房建筑面積
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
3、乙方轉讓、轉租、轉借或互換全部或部分承租房屋的;
4、乙方拆改變動承租房屋結構或改變本合同約定的房屋用
途;
5、故意損壞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6、無正當理由累計 6 個月以上未交納租金的;
7、未經(jīng)批準連續(xù) 3 個月以上未居住的(含 3 個月);
8、無正當理由累計六個月不交納物業(yè)管理服務費的 (含六個
月);
13、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險物品或進行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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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不按約定安全使用房屋而發(fā)生房屋坍塌、火災等安全事
故的;
11、無正當理由不及時按本合同第七條的規(guī)定向原受理的街
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的
(二)租賃期間,因乙方不具備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經(jīng)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核定后限期騰退該房的,本合同終止。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 合同自然終止,乙方可按照《南寧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再次進行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輪候。在
14、實物配租未能實現(xiàn)前,可先按規(guī)定領取貨幣補貼。
第八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甲方在乙方遞交《南寧市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通知書》 30 日內不能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正常使用的, 乙方有權向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投訴, 并有權索賠相當于配租面積租金 10 倍的賠償。
第二十五條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 提前收回房屋的, 乙方有
權向房產(chǎn)主管部門投訴,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二十六條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 每逾期一個月(不足一個月
按一個月計算),乙方須按欠租金額的 10%支付違約金。 某
15、一月份的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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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所產(chǎn)生的違約金計算公式如下:
欠租違約金 =欠租金額× 10%×逾期月數(shù)
第二十七條 租賃期滿乙方不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zhèn)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況或乙方不具備廉租住房承租資格而又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騰退房屋的,甲方將按《南寧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九章 免責事項
第二十八條 租賃期間,如因戰(zhàn)爭、地震、洪水、非乙方原因的火災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租賃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嚴重損壞無法使用的,本合同自行終止,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雙方互不承
16、擔責任。
第二十九條 租賃期間,因城市規(guī)劃、舊城改造等國家需要而發(fā)生房屋拆除、改造或收回時,本租賃合同自行終止,乙方應無條件服從,及時搬遷,逾期不搬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因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原因而終止合同的, 租金按實際使用時間計收,不滿半個月的按半個月計收,超過半個月而
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收。 乙方可按照《南寧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再次進行廉租住房保障實物配租輪候,在申請期間,可按規(guī)定向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申請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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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17、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訂立補充協(xié)議。
第三十三條 本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 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有權向市房產(chǎn)主管部門申訴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叁份, 甲方執(zhí)貳份、乙方執(zhí)壹份,自雙方簽字簽章后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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